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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30篇)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精选30篇)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篇1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一、目标:(一)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二)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三)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
2、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四)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五)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六)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二、校园垃圾的分类:(一)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二)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三)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
3、垃圾)。(四)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五)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六)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它清扫垃圾等)。(七)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三、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一)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二)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
4、收垃圾箱。(三)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四)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五)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六)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一)政教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二)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
5、施设备的物质保障。(三)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四)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一、学校垃圾的分类: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
6、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二、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制定的位置。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总务处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到花圃填埋处理变废为宝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
7、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3、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8、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9、。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
10、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
11、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
12、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13、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第
14、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五)
15、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