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与振动环保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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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1999-12-15I编辑:enablesite|【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仍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为保证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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