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置.docx
《医疗事故的处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事故的处置.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医疗事故的处置(一)医疗过失的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解答患者咨询、介绍有关诊疗情况、反映患者意见、接受信访投诉,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和解。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以及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门机构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门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通报、解释。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过失,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
2、政部门报告。(二)病历资料处理和现场实物封存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家属在场。其他证明资料,如病程纪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例资料一般是原件,也可以封存复印件,由医疗机构管理。对因
3、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病历内容,一般做法是,当事医务人员在抢救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对疑似输液、输血、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对实物进行封存保留。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三)尸检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事故争议,应当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尸检人员应当是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 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