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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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大纲解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处理和预防医疗事故,规范病历资料处理、现场实物封存和尸检。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包括医患协商解决、卫生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解决和人民调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规定由医学会负责,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行,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方式有三种,有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事故加以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已有明确规定。赔
2、偿项目一般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等级、造成医疗事故的情节和患者的情况等,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赔偿。【课程内容】一、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1、
3、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诊疗护理是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没有医疗活动理内容的事故,不能称为医疗事故。所以事故是不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是区分医疗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关键。2、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过失医疗活动充满了风险,医疗有风险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法律对这种风险性质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合法的风险和非法的风险。所谓合法的风险,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允许的风险;非法的风险,则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允许的风险。对合法的风险,医务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实行责任豁免;对非法的风险,医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甄
4、别合法风险和非法风险的标准就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也就是在诊疗护理中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的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4、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有些不良后果在不同程度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影响、痛苦,有的甚至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为了合理保护
5、医患利益,只有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才可被定为医疗事故。5、医疗违反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联是判定医疗事故成立的重要因素。在某些时候,虽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甚至也的确存在有损害结果,但该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联,医疗事故因而也就不能成立。(三)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
6、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二、医疗事故的处置(一)医疗过失的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解答患者咨询、介绍有关诊疗情况、反映患者意见、接受信访投诉,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和解。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以及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门机构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门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通报、解释。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过失,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
7、效的诊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病历资料处理和现场实物封存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家属在场。其他证明资料,如病程纪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在发生医
8、疗事故争议时,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例资料一般是原件,也可以封存复印件,由医疗机构管理。对因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病历内容,一般做法是,当事医务人员在抢救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对疑似输液、输血、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对实物进行封存保留。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三)尸检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事故争议,应当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在患者死后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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