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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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延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指的是区级财政补贴的用于补助本区生猪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猪交由市级设立的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条补助对象。养殖过程中产生病死猪的生猪养殖场户。第四条补助标准。按照无害化处理每头病死猪补助20元的标准对生猪养殖场户进行补助。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第五条补助数量核定。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以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数据为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申请。每年1月初,各生猪养殖场户向所在乡镇申请上一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
2、助资金。各乡镇对生猪养殖场户申请的病死猪数量和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补助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将各乡镇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第七条补助资金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辖区上一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第八条补助资金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每年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出现争议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将联合区财政局、乡镇政府对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第九条补
3、助资金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申请发放补助资金,由乡镇政府向相关养殖场户拨付补助资金。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一)生猪养殖场户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二)生猪养殖场户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第十二条监督和检查。(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对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二)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假冒领、挤占挪用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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