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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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为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有效利用首都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文物保护利用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一、基本原则(一)本导则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
2、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二)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合理适度。文物建筑的利用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赋存环境。文物建筑的利用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商业化。(三)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有利于展示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时代价值,有利于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有利于提升文物的保护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规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危害文物建筑安全的使用方式的腾退、历史风貌维
3、护、旅游文创开发、展示开放运营、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二、开放利用方式(五)不同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文物建筑均应得到保护利用。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文物建筑需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已向社会开放的要进一步阐释价值、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向社会开放的需明确开放时限;现状作为办公、居住用途和闲置状态的国有文物建筑,可采取腾退方式实现全面开放或可在一定时间段、一定空间内开放。非国有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六)在尊重文物建筑的历史功能的基础上,综合文物类型、文化价值、建筑规模、空间特点、舆情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保存状况、使用现状、承载能力等
4、情况,以公益性为导向,确定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1 .历史功能为宫殿、坛庙、衙署、府邸、园林、庙宇、塔幢、城墙、城门、桥梁、纪念物等,倡导作为博物馆、保管所、参观游览场所向社会开放。2 .历史功能为学校、医院、图书馆、戏院、剧场等公共建筑,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延续其历史功能,需采取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的方式向社会开放。3 .历史功能为会馆、使馆的文物建筑,鼓励提供社区服务或作为文化展示、公益办公、国事活动场所,采取灵活方式向社会开放。4 .历史功能为住宅的文物建筑,其中的名人故居参照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名人故居(WW/T0076-2017)实施;其他居民院落可在文物腾退的基础上,在
5、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作为公共文化场所、旅游休闲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放,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服务。5 .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参照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文物保发(2019)2号);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参照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工业遗产(WW/T0091-2018)。6 .首都功能核心区央属文物建筑优先保障中央政务功能,可作为行政办公、国家礼仪、文化展示、文明互鉴、革命教育、参观游览等场所。(七)支持文物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开展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文物建筑的文化属性和承载能力相适应;经营性活动不得背离公共资源属性,不得开设为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八)因保护文物
6、、传承历史、阐释价值以及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公共服务短板等需要,可改变文物建筑的用途;改变后的用途需符合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且不得对文物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国有文物建筑改变用途,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非国有文物建筑改变用途的应履行备案程序。三、开放利用要求(九)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条件,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2 .文物建筑使用主体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3 .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利用对文物建筑的影响,根据
7、文物特点、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并公布开放措施和计划。开放措施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游客承载量、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内容。游客承载量可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游客承载量评估规范(WWzTOo83-2017)确定。文物建筑在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或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开放,进行整改。(十一)文物建筑开放利用相关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坏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开放利用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1.应合理控制开放利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应充分考虑开放利用,避免二次装
8、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修缮过程中应注意挖掘文物价值和留存真实性。4 .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消防要求;可参考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京文物(2006)695号)o5 .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评估其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和传统风貌的影响,应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便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十二)文物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文物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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