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病假工资支付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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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全汇总:全国各地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目录1、深圳22、广东33、劳动部38、北京510、浙江612、厦门713、天津714、陕西815、山东817、青岛918、安徽1019、广西1020、贵阳1121、河北1122、湖南1223、吉林1224、江苏1325、江西1327、辽宁1428、内蒙古1529、南京1530、珠海1631、广州1632、上海1737、重庆2138、政务院(已撤销)223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2340、黑龙江241、深圳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
2、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勤氐工资的百分之A十。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2328号】第五十一条职工因疾
3、病朝E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二)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2 .广东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期内:工资支付
4、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3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期E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期E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5、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
6、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
7、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8.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o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支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V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一、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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