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浅论57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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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浅析目录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犯罪”概念的界定1(一)“食品安全”概念与内涵1(二)“食品安全犯罪”概念与内涵1二、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规制立法的演进1三、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2(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缺陷2(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原因3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设想4(一)将“食品安全罪”纳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提高法定刑4(二)引入超新过失犯罪论4(三)罚金刑的完善建议51、提高罚金刑地位,严格承办食品犯罪52、罚金刑细化制度5(四)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增设相应的资格刑5(五)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5(六
2、)食品监管安全渎职罪的完善61、降低入罪门槛62、提高自由刑,增加罚金刑6结语7参考文献8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犯罪”概念的界定(一)“食品安全”概念与内涵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1,1(二)“食品安全犯罪”概念与内涵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从犯罪构
3、成上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二、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规制立法的演进198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里首次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做出了补充性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I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伤残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对直接责任
4、人员分别按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制造、贩卖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细致,法官会由于情况不同而进行不同定罪,在客观上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罪责刑不相适应、刑罚较轻以至于放纵了该类犯罪等。因此,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违法犯罪行1肖元: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思考,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2期。为进行单独定罪成为现实的客观需要。1997年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又专门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两罪规定又分别吸收了1993年的决定2的相关内容并做出了部分修改。其中主要
5、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修改,将该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并对该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即增加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成立犯罪既遂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规定。同时将罚金刑的量刑幅度和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即依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在判处自由刑时,单处或并处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罚金。1997年刑法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了重大修订,将刑法第1
6、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刑法第40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08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即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并对刑罚配置进行了修正;对量刑情节进行了完善。可以说,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呈现逐渐完善的趋势,刑法的最后防线功能也正在积极的发挥作用。三、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
7、法规制存在的缺陷1、罪名设置不合理2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一为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二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2、刑罚设置不合理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需要特定的客观要件,上面已对几个罪名进行了列举,不再赘述。在司法实践中,因有的要件本身存在瑕疵及一些职能机构的不健全,造成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无法实现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
8、刑法规制存在的原因1 .标准不一致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在法条竞合时,要求重法优于轻法,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但是由于各条文认定犯罪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司法机关往往习惯于以“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选择轻法。其次,由于行为人在犯罪的各个环节所起作用不同,也可能造成选择适用罪名的差异。细致的划段定罪,给司法实践出了一道难题:是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还是每个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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