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论12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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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析目录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2(一)、精神损害的概念与划分21精神损害的涵义22精神损害的划分3二两大法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3(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41美国代表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42美国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5(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51德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52计算方式6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7(一)、我国当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71立法现状7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83我国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与考虑因素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问题81立法上的矛盾82司法缺陷9四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
2、制度的构想10(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101提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效率102扩大精神损害制度的适用范围11(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构思121增加法官裁判的考虑因素122建立精神损害的医学鉴定制度123改进精神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13结语13参考文献1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意思是说:无论干任何事情都必须要先打好坚实基础。所以想彻底理解并试图解决我国现存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就必须先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知识。(一)、精神损害的概念与划分1精神损害的涵义由于我国的现代法律制度起步较晚,所以想要了解精神损害的起源就必须要先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关
3、于这一方面的法律学术成果。在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使用“非财产损害”这一词语来表述,类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内容的。如德国的表述为“非财产之损害”,与此相似的法国在法律规定中的语言使用也是。其实不管是精神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都是两个难以明确概念的法律专业词汇。最后,由于各国的法律发展不同,想要界定其内部含义还要从各国的立法目的、历史目的与客观目等方面的解释方法来看,而不能一味的去确立一个固定的死板的概念,这有悖于法律语言的变化性特点。尽管目前大多国家都没用采用精神损害这一术语,也并未对其词语的内部含义做了彻底的释义,但仍有些许国家对“精神损害”做了官方的定义。例如南斯拉夫定义为:“对他人造
4、成的心理上的或者生理上的恐惧和损害。”菲律宾民法中规定:“精神损害包括身体遭受的痛苦、精神上受到的恐吓、极度焦虑、感情伤害、精神遭到刺激、社会评价的降低等相类似的损害”。在这些有了具体含义解释的国家中,“精神损害”主要指向的含义为:(1)精神层面上或心理层面上的痛苦;(2)身体的损伤导致的痛苦即肉体损伤的痛楚;(3)极为少数的情况下还包括社会评价的降低。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以“非财产损害”这个词汇来表述与我国“精神损害”类J胡平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1页。”张新宝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似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德国的抚
5、慰金制度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就绝不是单指单方面的身体痛苦而是包含了其他关于失去生活乐趣之影响的补偿制。再比如,法国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了心理精神上的损害以及情感思想上的痛苦等大致两方面的内容。有些国家甚至将“非财产损害”等同于“精神损害。”最典型的便是奥地利法的规定,还有将“精神损害”以及非财产损害这两个概念混合使用的情况出现,如荷兰民法典。综合看来,这些大陆国家的规定中的精神损害或非财产损害内涵也包括了精神、肉体甚至名誉上的侵损。不同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混同“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二词的做法,判例法系国家更习惯于将二者分清界限。在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环境下,精神损害是纯粹的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
6、其范围相对于非财产损害而言十分狭窄。在这些法律语言环境中,非财产损害包括实际受到的痛楚与损伤以及未来生活能力生活乐趣的丧失两个方面。最明显的例子便是残疾使人失去未来生活的某些乐趣与能力。英美法国家更乐于将精神损害解释为,人们亲身或肉体上的经历令大脑受到了刺激从脑内产生的负面性反应。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用语。我国确立精神损害之初专指精神方面的受到的损害,但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逐渐将身体肉体基本融入其含义之中。2精神损害的划分针对精神损害的分类能够有多种办法,我个人认为按照受伤害的程度来划分是非常合理的。以程度来划分也恰好符合如何赔偿损失和具体赔偿数量的难题,这
7、是将法律当作了社会调节装置,同时也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在我国立法之中,精神损害被区别为精神损害程度严重和精神损害程度不严重,在精神损害并不严重的一项中又区分为普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和较为微弱的精神损害。因此在精神损害之中一般区别有三大类:精神损害严重、普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和微弱的精神损害。二两大法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法制全球法的进程也越发迅速。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的发展中吸收了许多来自世界各国的先进制度,但在探索法律体系建设的道路上我国毕竟是后起之秀,仍需要虚心学习国际上的先进思想。张新宝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8页。(一)、英美法
8、系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美国代表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判例法系的有关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存在判例体制中。而英美法系中,有关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值得我们学习的。首先侵权人所实施的是不是,令一般人难以接受的极端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侵权人的精神痛苦是否严重到,需要法律加以干预和调解的程度。这两个因素都相对明显争议性不大,由于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审理中将有众多陪审员来决定侵权行为是否能够被普通民众所忍受是十分简单并且相对客观的。在这类严重并故意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之中美国法院还赋予案件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条件。具体讲就是当侵权行为人的严重粗鲁行为致使在场观看或经受的第三人确实受到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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