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8年5月21日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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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1年8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行政区
2、域界线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民族团结、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联合检查,共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财政、国土资源、测绘、农业、水务、林业、科技、民族事务、畜牧兽医、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相
3、关工作。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预算。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市(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共同管理。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由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变更后一年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后,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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