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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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
2、确、统一规范的原则。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一)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属
3、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
4、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二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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