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正).docx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正).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
2、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
3、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二)主持听证会;(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四)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终止听证;(五)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
4、也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当事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 行政处罚 听证 程序 实施办法 根据 2024 人民政府 357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