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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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鲁政发199677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次修订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定经济优惠政策的区域,包括经
2、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第四条开发区是所在城市、镇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开发区选址由设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七条开发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制定的城
3、乡规划技术规范。第八条编制开发区规划,应当在规划总体规划指导下先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批准后再编制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在县(市)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须经设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查后,方可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开发区位置、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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