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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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
2、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
3、收标准的20%征收;(四)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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