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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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1998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自1998年3月2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保护对虾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部海域,是指北起荣成市石岛、南至日照市岚山头范围内的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第三条凡在本省南部海域从事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南部海域亲虾的统一管理。有关市地、县(市、区)渔
2、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予密切配合。第五条亲虾可捕期为每年3月20日至4月30日。每年3月10日至3月19日为亲虾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亲虾。第六条禁止使用严重损害亲虾的拖网、三重流网、小围网进行捕捞作业。第七条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0日前向当地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市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八条经批准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缴纳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领取山东省捕捞亲虾特许证和标志旗,凭证、旗作业。第九条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一)11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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