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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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第四条城市、
2、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城市、镇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
3、,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单位完成编制工作后,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审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审后,应当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地点和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第十二条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规划草案的文本,就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载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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