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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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发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是指与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的体制,遵循真实性、
2、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科学研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订、修改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第六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第七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
3、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培训、指导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第九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调查登记的属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不可移动文物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省级和市级保护规划,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山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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