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认捐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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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化县“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认捐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仁化县“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认捐资金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捐赠活动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绿美生态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仁化县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启动“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认捐活动,若无特殊情况,活动将长期开展,如需截止,时间另行通知。“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认捐活动是我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我县深
2、入推进绿美仁化生态建设,积极探索和创新植树造林实现形式的具体措施。第三条仁化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仁化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绿委办)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受赠单位是指仁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慈善组织一一仁化县慈善会。内设“我为家乡种棵树”栏目。受益单位是指捐赠资金使用的具体执行、实施单位。捐赠资金是指受赠单位在“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认捐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第五条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以引导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为目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第六条使用捐赠资金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确保义务性、普遍性、公益性,不得将捐赠资金挪作他用。第七条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用于仁化县范围内的林分优化造林、抚育等项目;(二)用于仁化县范围内的县镇村绿化项目、绿美公园、绿美广东示范点建设;(三)用于仁化县范围内义务植树的相关项目;(四)用于仁化县范围内绿化项目的管护和管理。(五)用于“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牌和宣传牌的制作。第八条“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认捐活动接收捐赠资金到账、交付和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捐赠人捐赠资金分年度交付的,以当年实际捐赠交付数额统计入账。第二章募捐和捐赠第九条受赠
4、单位在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一)受赠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等;(二)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三)募捐的方式;(四)募捐资金的使用方向;(五)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第十条捐赠人捐赠的资金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第十一条本项捐赠对象仅限于对县绿化委员会、县林业局及本县镇、街道、村委会、村小组,不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第十二条开展“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认捐活动,应结合适龄公民依法履行植树义务工作开展,不得强制下达个人、集体除履行植树义务外的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集体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不得单独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集体绩效考核等条件。对违反
5、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第三章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对捐赠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为捐赠人出具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第十四条受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套取、擅自截留或挪用。第十五条“我为家乡种棵树”认种认养认捐活动接收的资金分为定向捐赠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一)定向捐赠资金按以下方式使用管理:县绿委办根据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内容,按照捐赠人的定向意愿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县慈善会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捐赠资金拨付到受益单位指定账户。受益单位根据捐赠人的定向意愿作出实施方案,向县绿委办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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