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物业管理企业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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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某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规程程序文件目录一览表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管控规定32、公共建筑设施的保养103、房屋维修标准134、首问责任制工作规程155、绿化养护作业规程176、维修值班工作规程227、社区文体活动组织实施标准作业规程268、公共场地使用管理管控规程309、娱乐设施管理管控合适的方案3210、保安服务操作规程4011、设备综合管理管控标准作业程序6212、消防器材管理管控标准作业规程6713、住户投诉处理标准作业程序7314、停车场管理管控标准作业规程7715、交通管理管控标准作业规程8016、消防中心职责84城市房屋修缮管理管控规定【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107
2、08【实施日期】19910801【章名】前言城市房屋修缮管理管控规定已于1991年6月24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管控,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管控。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管控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管控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
3、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章名】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管控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管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管控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管控,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
4、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相关计划,并督促实施;(二)按照管理管控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管控;(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管控;(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管控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管控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章名】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
5、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管控规定承担责任。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二条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第十四条对于房屋
6、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章名】第四章房屋修缮相关计划管理管控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相关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相关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房屋修缮近期相关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相关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Wo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管控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相关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相关计划应当包括
7、下列主要合适的内容:(一)房屋结构类型;(二)修缮面积;(三)修缮分类;(四)修缮费用;(五)相关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管控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相关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章名】第五章房屋修缮资金管理管控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一)保证住用安全;(二)翻修危险房屋;(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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