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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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咸宁市依法组织对2021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现将2021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1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移动源。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
2、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生活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居民生活源。集中式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移动源主要为机动车,包括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二、废水污染物2021年,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0959.67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62.90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494.42吨,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36吨。全市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1324.85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15.18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1309.20吨,集中式氨氮排放量0.47吨。全市废水中
3、总氮排放总量3008.97吨,其中工业源总氮排放量94.22吨,生活源总氮排放量2913.25吨,集中式总氮排放量L50吨。全市废水中总磷排放总量244.33吨,其中工业源总磷排放量2.745吨,生活源总磷排放量241.58吨,集中式总磷排放量0.005吨。三、废气污染物2021年,全市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4813.86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2183.87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2548.88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79.87吨,集中式颗粒物排放量L24吨。全市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3924.18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2653.45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1269.55吨,集中式二氧化硫排放量L18吨。全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4569.90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7512.57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387.11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6658.15吨,集中式氮氧化物排放量12.07吨。全市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6372.21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374.52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3105.59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892.10吨。四、工业固体废物2021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48.76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333.06万吨,处置量1.88万吨。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1.85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1.8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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