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体系现代化视野下的申请再审程序运行之多维审视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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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体系现代化视野下的申请再审程序运行之多维审视与思考内容提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推动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程序公正高效运行,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要求,也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意。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申请再审权被滥用,案件复查质效不高等问题突出。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角度来分析,诉讼成本与诉讼利益不对等是造成申请再审权被滥用的根本原因。从法院内部的审判权运行的角度来分析,绩效考核不科学、错案标准不明、一些地方在审级管辖上的变通做法对“上提一级”原则的冲击等均导致申请再审案件复查质效不高,影响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保障和申请再审程序功能的发挥。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
2、应当立足于“补充救济程序的功能定位,在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司法既判力之间寻求平衡。并将申请再审程序改革与相关配套机制改革协同推进,才能真正构建与审判体系现代化相适应的申请再审制度。关键词申请再审补充救济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一、审视:申请再审程序运行现状(一)申请再审权异化(二)审级职能错位(三)复查质效不高二、定位:申请再审权的性质和申请再审程序的价值(一)大陆法系再审之诉的特点(二)我国申请再审权之演进(S)我国申请再审权的性质(四)申请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目的三、重构:完善申请再审程序的建议(一)制度层面(二)实践层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审判体系的重
3、要组成部分。该程序是否公正高效运行,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申诉救济权利的保障,影响了整个审判体系的现代化水平。2007年以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对申请再审程序进行了诉权化改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近年来,因对民事生效裁判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以Y中院为例,近三年申请再审案件的增幅均为50%以上,且四分之一以上的案件未经上诉程序而直接申请再审。但裁定再审的案件并无明显增长,裁定再审率逐年下降。当事人热衷于选择申请再审程序的原因是什么?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程序设计的初衷?一、审视:申请再审程序运行现状(一)申请再审权异化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之一是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动因是否都是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我们从近三年Y中院申请再审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件进行抽样调研,通过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到庭情况以及询问时的陈述,分析其申请再审的内在动因。根据再审申请人对原审生效裁判的认同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几下几种:L执着型。当事人内心确信原审裁判存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错误,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故而穷尽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信访等一切手段进行救济。该类当事人一般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养较低,性格较为偏执。该类情形占比为12%o2 .怀疑型。当事人因怀疑法官偏向对方
5、当事人或者领导干预办案或者发现生效裁判文书存在瑕疵,而对原审裁判是否正确持怀疑态度。该类当事人一般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但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文理解容易出现偏差。该类情形占比为19%o3 .侥幸型。因申请再审无需成本,原审裁判对自己不利即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某一项为由申请再审,至于生效裁判是否确实存在错误在所不问。该类情形占比为18%o4 .拖延型。当事人内心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异议,但是为了拖延执行或者获取其他非法目的而申请再审。该类情形占比为51%。综上,近90%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因并非是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一半以上的当事人以申请再审为工具以达
6、到逃避执行等非法目的,申请再审权被滥用的问题突出。申请再审程序被“普遍化”“任意化”与申请再审门槛低、当事人认识缺位等多种因素有关,但究其根源在于诉讼成本与诉讼利益不对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审判实际中,当事人申请再审,
7、人民法院一般不收取任何费用。与“零成本”形成对比的是申请再审后的“有利可图虽然法律并未规定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中止执行,但实践中,执行法官因为担心执行依据可能会被改变,从而产生较大的执行成本,往往会暂缓执行,客观上“帮助”当事人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按照经济学中关于人性的“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决定自己选择的依据是成本一收益分析,如果做一件事的收益大于成本,人们就会去做这件事;反之,如果做一件事的成本大于收益,人们就不会去做这件事。“零负担”的诉讼成本与轻易获取的诉讼利益之间的反差,加剧了申请再审的随意性,甚至使得当事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将申请再审作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申请再审权的滥用不但破坏了生效
8、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力,也损害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增加了被申请人讼累,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二)审级职能错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共有十三项。但在随机抽取的100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再审申请书中明确载明申请再审事由的仅为9件,绝大部分当事人都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笼统表述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申请再审事由不明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L认识偏差。绝大部分当事人将再审程序视为一、二审的延续,认为只要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就应当“有错必纠”,即使是小瑕疵也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2 .立案审查不严。立案部门在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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