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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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0号)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创新支持第五章市场开拓第六章服务措施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
2、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四条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
3、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第六条市经济信息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
4、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税务、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跨区域协作机制建设,探索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认证认可及标准计量互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等协同发展模式。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绿色低碳、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维
5、护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中小企业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合规能力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十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能力提升、市场开拓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示。第
6、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十三条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优化税费征管流程,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包容审慎监管。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常态化对接机制和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中小企业
7、融资服务体系,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畅通金融服务通道,提升金融服务时效性和可获得性。第十六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重庆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制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扩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鼓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重庆管理机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金融服务机制,组织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单位,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规划、投资融资、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
8、、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共同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合理分担信贷风险。市经济信息部门会同财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建立信贷奖励综合评价机制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断贷和压贷。第十八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派驻重庆管理机构的合作,依托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归集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不动产、知识产权、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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