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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党委关于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
2、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四)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以
3、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计划、改制重组、机构调整、生产经营、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绩效考核、劳动和薪酬分配、安全管理、信访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政工团等机构负责人,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解、任免。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聘解和党群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的聘解,子公司党
4、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子公司工会主席人选建议;控股和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推荐;由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推荐和建议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产权、股权及金融投资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改造;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担保事项;房地产开发项目、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审核;对外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物资采购;重大合作项目前期论证与协调运作机制;重大工程经营开发对策、投标实施方案及项目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
5、事项,主要指超过集团公司及公司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大额借款事项;购买除银行发售的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之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分别以召开党委常委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党委常委会前置于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第九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对公司业务部门提报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党委办公室对公司党群部门提报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收集汇总,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定,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
6、,做好会议记录,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分别负责起草、报审、印发董事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按照会议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分别负责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督办。第十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报部门分别对提报的事项负责,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参与决策人员反馈意见。主办部门会前2个工作日将上会材料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送交与会领导阅研,没有提前送达与会领导阅研的,原则上不能列入会议议题(涉及保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委托
7、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评估论证,并听取各方意见。第十二条重要人事任免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子公司领导班子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竞聘(推荐)管理办法进行决策。纪委书记要全过程监督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拟提拔的干部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第十三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先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机制。第十四条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它适当形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审议讨论或表决。第十五条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第十六条会议的
8、召开程序和参加人员,严格按照执行。第十七条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第十八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常委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认可。第十九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安排起草会议纪要并审定签发。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应按规定存档备查
9、。第二十条会议议题涉及本人、直系亲属、特定利益关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参与决策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避。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需报省国资委备案的,应按有关程序备案。超越公司决策权限,需经省国资委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省国资委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组织实施;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第二十
10、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应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公司纪委严格落实监督责任,重点对三重一大决策过程实施监督。第二十六条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七条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外,应按照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司工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将
11、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完善子公司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评价、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纪检部门协助党委工作部门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公司党委报告工作时,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内容。第三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入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等内部审计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及职权分配详见附件。第三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完善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