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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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
2、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
3、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并且不得低于企业工程成本。第四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等要求,开展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相应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编制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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