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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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2、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省住建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资
3、质和业务范围应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要求。省住建厅根据技术标准的变化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的可选项目和可选参数范围可进行适当调整。湖北省地方标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参数分类规范中的检测项目参数可纳入资质标准的可选项目参数范围。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时,检测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方法,并使用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相关检测。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申请专项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
4、本省行政区,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本省同一设区市行政区。检测机构的所有检测场所均必须至少符合1个专项资质标准要求,并各自有专设的报告批准人。检测人员只能在单一检测场所被用于申请资质核定并从事质量检测工作,不得多检测场所共用。检测机构所有检测场所的仪器设备均应为自有,且不得多场所共用。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的合伙企业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可适当优化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经湖北政务服务网向省住建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具备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三)与申请书仪器设备配置表
5、对应的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有特殊要求的人员资格证书及近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证明资料;(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参数的,不属于资质增项。检测机构资历中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时,不考核检测机构检测经历。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第八条省住建厅受理
6、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后,应当按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程序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有不良行为记录、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要求等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后,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省住建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查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资质许可机关作出资质审查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格式见附件2),并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
7、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可自行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电子证书。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经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条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或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省住建厅不予受理。第十一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住建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
8、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省住建厅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延续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其资质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省住建厅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方法标准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资质标准符合性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省住建厅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合并、重组或改制的,可以承继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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