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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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1 .继续提高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2年继续
2、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各地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年底前按此标准征缴。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二、巩固扩大参保成果2 .按年集中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保障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
3、时间可延长到2023年2月底。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继续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缴费政策。3 .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
4、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三、稳步提升待遇水平4 .完善门诊保障制度。稳步提高普通门诊报销待遇,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在确保参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规范使用的前提下,“两病”门诊用药医保结算向符合条件且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延伸。健全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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