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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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航道上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工程养护。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淮河干线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省地方海
2、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航道养护的行业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技术核查等事务性工作,并与所属的淮河航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淮河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的事务性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通过财政预算以及依法依规的其他方式筹集航道养护资金。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绿色生态、分类维护、突出重点、保障畅通”的原则。鼓励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3、。第二章养护计划第六条航道养护计划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航道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航道养护标准包括航道养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航标养护正常率等。航道养护类别应根据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航道实际通过量研究确定并且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动态调整。第七条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养护计划的制定应做好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淮河干线航道养护计划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制定,报
4、交通运输厅审核。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养护计划。第八条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第三章养护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航道养护。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协助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第十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
5、例行养护巡查、扫测等。一类、二类养护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三类养护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小于1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加强一类、二类养护航道水下断面监测,建立航道水下断面监测制度。一类养护航道每2年进行一次水下全断面扫测。二类养护航道每3-5年进行一次水下全断面扫测。河(湖)口、桥区等较易淤积的特殊航段断面监测频率应适当加大。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由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负责养护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修理,保持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第十一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做好所辖航道沿线航标等助航设施的维护管理。发光
6、航标不能正常发光、浮标灭失或者移位的,应当立即组织更换修复;其他航标及标志、标牌被盗、损毁、倾斜等,应当及时组织恢复完成。第十二条发现无主碍航沉船(物)时,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标志,并及时组织打捞清除。可能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及时通报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第十三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在航道巡查、扫测等过程中,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养护,并报告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工程养护。第十四条工程养护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养护项目设计。设区的市
7、(省直管县)航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所辖的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淮河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淮河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项目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养护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二)工程养护项目设计审批。工程养护项目设计由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复。淮河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概(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等。批复内容主要包括
8、项目实施单位、建设规模内容、工期、投资等。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航道工程养护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四)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和规程等要求组织工程实施;(六)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工程养护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和标准、规模、内容组织实施。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项目变更管理,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单位各方签字审核要求。变更超过批准概算10%或建设规模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批复。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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