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
2、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O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屋登记信息核查。财政、人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教育、卫健、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二)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绿色、安全、节能、环保的运行维护措施。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申请对象、条件第七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主
3、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航空产业人才、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配租和发放。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园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配租。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包含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第八条本市城镇户籍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家
4、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第九条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籍,已成年单身子女可单独申请(在校学生除外);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有稳定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5、15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等)。(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第十条申请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本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二)已签订用工合同且缴纳了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
6、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第十一条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对象为本单位的职工,包括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人员。(二)申请对象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的,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请对象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第十二条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籍,已成年单身子女可单独申请(在校学生除
7、外)。(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等)。(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持有本市中心城区居住证连续满3年(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在本市连续缴纳
8、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三)申请人的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第三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第十四条本市城镇户籍居民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酉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本人署名的关于房产(含已征收、租住的公房)、婚姻状况等家庭成员信息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申请家庭中非本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昌市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