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及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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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及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第二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低收入人口是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
2、难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的统称,根据救助帮扶工作需要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增加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三条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坚持下列原则:(一)保障生存权益,尊重发展权利;(二)分层确认对象,分类救助帮扶;(三)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四)切实去冗减负,鼓励尽责担当。第四条本细则对家庭关系和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下简称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的定义评估,以及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认定结果,仅作为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的依据,不对事实上的家庭关系、法定义务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有解释、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第二章基本概念定义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
3、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并因患病导致不能取得工资性、经营性收入的成年人和卫生健康等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儿童重大疾病患者。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长期失联人员指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含一年),暂时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失踪或死亡,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熟悉情况的村居民代表联合证明,事实上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未失去联系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无劳动能力指不能通过自身就业劳动取得工资性和经营性收入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
4、人、重病患者。第八条本细则所称生活自理能力按照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评估,其中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第九条本细则所称申请人指按下列规定提出低收入人口确认申请的家庭成员:(一)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或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应当共同申请;(二)具备劳动就业条件和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不随父母共同申请,按法定义务人评估核算履行义务能力;(三)自身没有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
5、其他转移性收入,不能独立生活,完全依靠法定义务人抚养的单身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四)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由其承担唯一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可以共同申请;(五)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单独申请;(六)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宣告失踪或长期失联人员不能共同和单独申请;(七)申请人的确定不受户口形式、户籍范围和是否实际在同一住所共同居住生活限制。第十条本细则只评估核算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履行基本生活费用给付义务的能力,不涉及承担住房、医疗等其他费用和监护、照料等其他职责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能力履行基本生活费用给付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三)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或长期失联人员。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经济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收入和财产。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等各类收入;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动产和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核对,指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法依规查询和反馈申请人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
7、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信息核对只客观反映已经与民政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协作机制的相关部门业务数据在某个时点的查询结果,不代表授权查询家庭的完整经济状况,仅作为调查核实的线索和审核确认的参考。第三章经济状况核算第十三条工资性净收入按下列方式核算:(一)对稳定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通过自主申报、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等方式据实计算;(二)对没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主申报、调查核实或最低工资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推
8、定计算。第十四条经营性净收入按下列方式核算:(一)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在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通过自主申报、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的方式据实计算;(二)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活动,按实际收成和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行业收入推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第十五条财产性净收入按下列方式核算:(一)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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