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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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县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
2、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最终实现机械喷涂砂浆上墙。第三条县工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企业的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一)县住建局负责预拌砂浆参考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本地预拌砂
3、浆成本单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参考价格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管理。从事预拌砂浆运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普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法经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交通运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拌砂浆产品列入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同时可根据情况组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将监督抽查结果抄送县住建局。(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环评审批,会同县工信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
4、业环境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预拌砂浆项目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四条建设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县工信局应当按规定将其纳入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名录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申报范围,进行规范管理,指导预拌砂浆产品的推广应用。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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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预拌 砂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