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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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调动全校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学院智力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学院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企业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取得的知识产权。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师生
2、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成果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二)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成果;(S)退职、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或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取得的与其在学院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四)主要利用学院的设备、材料、资金、试验条件、场地或者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成果。第五条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权属于学院,依法授予的专利权、著作权或专有权归学院所有。第六条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创作的,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法人
3、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第七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院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第八条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享有。第九条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
4、第十条在学院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人员等,应当尊重学院的知识产权,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其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必要时对学院职务成果的产权归属、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归学院所有。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处负责学院知识产权的归属认定和管理。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应履行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订学院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申请、评估、鉴定、登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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