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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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了提升学院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充分调动教师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专利申请与专利权第一条我校教师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不得以发明人的名义申报专利。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第二条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应按双方的协议办理。第三条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填写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系、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职务发明
2、专利的代理费,可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专利申请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审查费、专利证书费、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五年的专利年费,由科技产业处审核后学院予以报销。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年费,由合作双方根据协议共同承担。第五条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应由发明人(设计人)及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第六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报送科技产业处登记;专利申请撤
3、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报送科技产业处存档。第七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第八条学院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等有关的开支。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学院预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专利资金的预决算,由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第九条专利授权后,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作为职称评审和科研业绩岗位的评聘依据,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申请专利的费用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费用予以追回。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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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科技成果 转化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