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税收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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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零一五年三月税收法规汇编书目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244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8号)11企业所得税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激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6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
2、4年第14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实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435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21流转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蔻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
3、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一般住房对外销售的,依据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一般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上述一般住房和非一般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详细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2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
4、几个详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2442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须要,满意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确定自2024年4月1
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各省国税局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依据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运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依次,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24年年底前完成尚未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运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方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运用,各省国税机关应依据
6、本地推行进度状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支配。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支配,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依据市场化原则支配生产支配,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o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运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依据实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
7、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实现网络报税功能,除依据有关规定不运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外,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须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运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运用。八、原运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实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接着服务,但不得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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