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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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对学生行使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诉求。第三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四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五条受理学生申
2、诉的部门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S)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第八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
3、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进行调查。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决定:(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可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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