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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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西省修订后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调拨;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二)出售、出让、转让,指变
2、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五)报损,指学院资产发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随意扩大处置范围。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
3、学论证和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S)因学院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国有资产单价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报经教育厅审批。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为:(一)使用单
4、位向资产归口负责部门提出申请。(二)资产归口负责部门审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报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送交资产管理处。(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四)鉴定结果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签字后,提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进行公示。(五)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学院研究批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教育厅审核。(六)经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处置的报废资产,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由学院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实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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