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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3 .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1 .闲置资产;2 .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2、;3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6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章审批和处置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的,由学校自行处置;其审批权限是:1.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
3、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校长审批。(二)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其处置的审批权限是:1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教育厅审批;2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固定资产捐赠的审批权限是:1 .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批量价值在IOO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批量价值在Ioo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校长审批
4、。2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四)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据及资料。(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1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2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 .技术鉴定表或鉴定报告;4 .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公安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
5、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认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5 .其他相关资料。(二)固定资产出售、出让、置换1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2 .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 .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4 .其他相关资料。(S)固定资产对外捐赠1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2 .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3 .受让方基本情况;4 .其他相关资料。(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L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证明;2 .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
6、说明;3 .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4 .其他相关资料。(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拟处置资产的,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对贵重精密仪器另附使用和维修情况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填写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组织鉴定或评估。根据相关规定,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7、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S)学校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汇总、审查,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第九条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实施处置。报废处置时参与公开竞价的收购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
8、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从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中拨付,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第十二条学校资产处置收入,由相关单位直接缴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从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退付。第十三条学校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发展。第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由学
9、校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办理拨付手续。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原则上纳入次年学校预算安排使用。第四章监督监察第十五条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注销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学校设备物资损坏、丢失的申报受理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工作。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产权变更、损失、处置的财务监管,对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变价收入,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学校资产处置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的目标考核,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学校各二级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八条具体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