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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遂宁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为满足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贝L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
2、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征集、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备案。(二)指导、协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二)组织地方标准的起
3、草,做好地方标准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三)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制定保障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四)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实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为地方标准制订、实施、审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在制
4、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积极引用地方标准,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中积极应用地方标准。第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团体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制、宣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活动。第二章立项第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在其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随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第十四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部门的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工作,
5、根据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特殊需要,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或行业的,应当经市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归口部门。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汇总表(附件2)。(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如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四)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示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
6、主管部门应结合收集的意见,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三)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四)制定地方标准的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五)在全市难以统一实施,或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推广复制示范效应的。(六)在相对独立的系统,可以通过制定公务文件达到约束目的的。(七)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八)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第十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结果,确定年度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
7、、归口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应当自立项计划任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如需延期,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报经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取消原有立项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第三章起草第十九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和督促归口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落实地方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根据立项计划按时完成地方标准和编制说明起草工作。(三)协助有关行政
8、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及评估。(四)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一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四)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Ll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以下简称GB/TL1)和相关标准编写要求。(五)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评价。第二十二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
9、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修订项目还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产业政策的协调情况。(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七)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八)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按计
10、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再重新提交。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五条起草单位应采取会议、书面、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标准化专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原则上被征求意见的对象不少于十个。第二十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按时回复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当附上必
11、要的技术数据。第二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第五章技术审查第二十八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材料经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送审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5)。(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三)地方标准送审稿。(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五)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六)主要的标准测试或试验验证报告等。第二十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具体安
12、排。第三十条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会议内容包括:听取汇报,交流质询,对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查。第三H一条地方标准项目所属领域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席审查会议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项目所属领域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主持审查会议。专家组人数应为七人及以上的奇数。第三十三条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
13、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文本编写是否规范。(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六)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第三十四条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附件6)o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内容,由专家组签字确认。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由专家组进行签字表决(附件7),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视为通过。审查结论为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会议
14、纪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送审材料。第六章批准与发布第三十五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材料提请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地方标准发布审批表(附件8)。(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四)技术审查意见处理表(附件9)。(五)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6)。(六)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7)。(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八)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复印件。第三十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
15、准、编号。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示例:DB5109/TXXXXXX年代号顺序号地方标准代号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作出项目变更或终止决定。第三十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及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第四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标准编制说明上传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七章实施与复审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发布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