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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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遂宁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为满足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贝L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
2、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征集、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备案。(二)指导、协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二)组织地方标准的起
3、草,做好地方标准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三)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制定保障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四)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实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为地方标准制订、实施、审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在制
4、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积极引用地方标准,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中积极应用地方标准。第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团体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制、宣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活动。第二章立项第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在其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随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第十四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部门的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工作,
5、根据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特殊需要,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或行业的,应当经市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归口部门。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汇总表(附件2)。(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如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四)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示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
6、主管部门应结合收集的意见,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三)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四)制定地方标准的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五)在全市难以统一实施,或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推广复制示范效应的。(六)在相对独立的系统,可以通过制定公务文件达到约束目的的。(七)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八)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第十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结果,确定年度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
7、、归口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应当自立项计划任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如需延期,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报经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取消原有立项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第三章起草第十九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和督促归口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落实地方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根据立项计划按时完成地方标准和编制说明起草工作。(三)协助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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