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公司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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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公司规章制度畜牧公司规章制度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订立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近况,实行分区管理。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三)执行I类、II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紧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Q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一)城
2、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执行11I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紧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离。其中经本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弥补。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存的,必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第八
3、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掌控。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出畜禽养殖存栏掌控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掌控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本领确定。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需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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