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纲盐制”与“票盐制”的反转与博弈——兼谈盐业管理中的国家法与民间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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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纲盐制与“票盐制的反转与t鳞一-三m业徵i中的国家法与民间规则1清初盐业管理制度的形成1.1 清初盐业基本管理制度清代初期的盐业管理制度承袭明制,以官督商销为主,所谓官督商销,就是指政府控制食盐专卖权,招商认引,按引领盐,划界行销,承包税课;并设立相关的盐政衙门,对商人的纳课、领引、配盐、运销进行管理稽查,同时借助于相应的商人组织进行管理1674。因此,形成了以盐政衙门为主,以地方有司和商人组织为辅的盐务管理系统。所谓“官督”是指于中央设置巡盐御史(一般简称为“盐政”),作为直属于户部的全国最高盐务长官,统辖一个区内所有府州县的盐务,督查食盐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流通;于主要产盐之地(
2、如长芦、两淮、浙江、奉天、福建、两广等地)设置都转运使司以总理各盐区之事务,负责稽核、纳课、疏导行盐,管理所辖州县,并且兼管当地食盐产运销的各环节流通;在都转运使司下设都转运同、运副、运判等吏目,作为各盐区盐运分司的长官,分理各盐区之事务,管理盐区制盐灶户、灶丁,负责具体的生产、运输、销售等事务。所谓“商销”是指盐商组织对食盐运销环节的管理,以两淮地区为例,两淮地区的盐商组织又被称为“盐商公所”,盐商公所中又设立总商,总理盐务。总商将盐场所产之盐认领后,再分给各散商销售,期间还要设立巡船和巡丁,负责缉拿走私之人。除此之外,总商的权力范围也很广泛,课饷、捐输、报效等都由总商负责,且还可以参与制定
3、盐法盐策。在这一制度下,清政府每年根据食盐产量和各地的销售量,确定发售的盐引数量,招商认引,额满而止。盐商包销引盐,政府仅通过盐业管理机构向盐商收取课税。盐商从政府处购买盐引,之后到指定的地点兑换食盐,再按照规定的路线运到相应的地点销售。由于承揽官盐销售所需资本较高,故专商一般为世业经营,向盐政衙门缴纳盐课银后,凭引窝领取盐引,之后将盐引售卖给承运商。所以专商分为引商与运商两种,引商占有盐引,通过将盐引转售给运商,赚取利润;而运商从引商处买得盐引,凭盐引领取食盐,再将食盐卖给民众,从事食盐贸易。清政府每年给盐商定一个必须完成的数额,称之为“行盐额度”或“行盐定额”,而盐商们每年实际完成的数额,
4、则被称为“行盐总额”。据记载,清政府于顺治八年时定下当年的行盐额度为每引200斤,共141.036万引2。这些盐引以总商为核心从盐政衙门处高价购得,总商再依据依附其名下的散商们的引窝数,将盐引分配给各个散商,散商们取得盐引,便可以凭引换盐自行售卖。1.2 清初社会环境与政府盐务活动清代盐业的岁入一直是国家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尤以两淮盐区的岁入为主,两淮盐区的岁入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有力支撑。如顺治十年(1653年),全国盐业岁入为2128016两,两淮地区盐业的岁入为1197090两,占全国盐业岁入的56.3%。故而,清政府推行“保甲法”和“编查法”,以加强对制盐灶丁的人身控制1687,
5、确保盐业的正常发展。灶户,是指生产食盐的人户,灶丁,是指生产食盐的人丁,他们的户籍是由清政府单立的一种特殊的户籍,被称为灶籍,且灶籍不能废除。这种做法不仅保证了食盐的产量,又可以防止灶丁改业。然而,社会动乱和自然灾害一度对清初盐业管理制度的运行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如:张献忠入川屠蜀,数十年间,战乱频频,民众罹于战火之时,天灾也接踵而至,大旱、饥荒、瘟疫等致使四川人口锐减,盐场也尽皆被毁。战乱被平之后,尽管清政府作出以湖广填四川之决定,也未对蜀地盐业的恢复产生有利影响,“各处盐井不过单夫双妇尽力经营,煎烧有限T730.这种情况直至康熙末年才有所缓解。自然灾害也是清政府盐业管理制度推行的又一阻碍。顺
6、治七年(1650年)秋,两浙地区海潮冲荡盐场,后又有飓风冲毁堤坝,海水大量灌入盐场,盐场尽毁。后冬春两季又连日阴雨,大雪积地,几乎不见晴日,食盐难以摊晒,灶户无以制盐。雍正二年(1724年)夏,两淮地区发生海啸,冲毁海堤,淹没盐场,更有近五万灶户、灶丁溺亡。基于此,清政府开始实行对盐业的恢复措施。首先,着力修复盐场、盐区的制盐设备,疏导运河,保证运盐道路通畅,修筑河坝海堤,重新修建盐区。与此同时,对灶户、灶丁多加抚恤,以确保制盐人口的充足;其次,实行“招商”“惠商”的政策,不以额定比例售盐,允许盐商根据自己的能力购买盐引,且仅对盐商所购盐引数量征税,废除各项苛捐杂费,鼓励盐商行盐;最后,强行派
7、销以帮助盐商周转资本,实行按丁销售食盐的强制措施,要求每户均应从盐商处购买食盐。这一做法固然对盐务的恢复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在当时社会经济状况下,也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2清中期私盐盛行与盐商的“发迹”所谓“私盐”,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指所销之盐未经纳税,另一种是指在一地区己纳税之盐,至另一地区销售。概括来说,清代私盐的种类主要有:场私、官私、邻私、商私、枭私等。2.1 清中期官盐与私盐的冲突和博弈清初虽然对明末私盐横行的现象进行了一定的整顿,但只是暂时缓和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私盐产生的根源。其次,单纯地通过制定律法的方式,无法杜绝重利的诱惑。最后,贩私群体成分复杂,势力也
8、盘根错节,参与其中的不但有贫民、手工业者、强盗,还有商人、胥吏、乡绅,复杂的组织结构,无疑增加了官府的治理难度。以场私为例,场私又被称为灶私,是各种走私食盐途径的源头,它指的是生产食盐的各盐场地区的走私形式。灶丁、灶户在制盐时偷增食盐的数量,完成额定制盐数后,将多制的食盐私下卖给盐贩,场私便形成了。较之官盐,灶户私卖食盐价格较低,省去了运费、税费等支出,“以廉场而论,官价不过一厘六毫零,若以私卖,每斤可得银三厘。至官埠引盐,则将课饷、运费各费,并入定价,虽近场至贱之埠,亦系每斤五厘。晒丁若偷盐私卖,每斤可得一厘三四毫,百姓若买食私盐,每斤可省银二厘。故灶丁乐于卖私,而百姓亦利于买私”3。加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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