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食盐流通体制中“引岸制”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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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食a流通体制中“引岸制之分析中国历史上对于重要商品资源诸如盐、铁、酒、茶等一直存在着民营还是官营的争论。自春秋时代管仲提出“官山海”的主张后,历代官府无不对这些重要的商品特别是盐铁资源采取不同程度的垄断和专卖,也称“莞榷”或“禁榷”制度。具体措施是由国家完全垄断或者部分垄断重要商品和自然资源的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环节,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以解决朝廷的财政需要。但明清时期的盐政以“引岸制”为主要经营模式。本文就以清代食盐管理中的“引岸制”作为一个窗口来分析清代食盐流通体制中的弊端。一、清代食盐流通体制中的“引岸制”清史稿称:“其行盐法有七:日官督商销,日官运商销,日商运商销,日商运民销,日民
2、运民销,日官督民销,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1这里称七种盐法,但只列举了六种,实际上漏举了“官运官销”一种盐法。但综观清朝的盐政,起主要作用的是官督商销的运营模式,如清史稿著者所指出的“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这一模式被称为“引岸制度”或“纲运制”,就是国家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将运输和销售完全承包给大盐商,官府只是通过控制在册大盐商保持着对盐业生产和流通的垄断权力。编订在册的大盐商事实上成为食盐流通的垄断经营者,册上无名者,没有领取盐引的资格,不准染指盐业的运销。其具体办法就是所谓的“滚总成纲”。康熙十六年(1677年)十月,两淮巡盐御史郝浴奏言:“臣受事后,传集众商,用滚纲旧法,公取资重
3、引多之人,佥二十四名,尽以散商分隶其下,一切纳课杜私,皆按名责成。2即用“纲”的形式将盐商组织起来,“散商”要将自己的花名引数附在“总商”之后,由总商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按所领引数销售盐货并交纳盐税。盐政部门将一纲盐引交给“总商”,由总商负责向散商征收盐税,然后交给盐政部门。总商具有包税人的性质,向政府直接申请盐引并向盐户收购食盐,在全国范围内,各产盐区都有专门的销售地区,称为“引岸”或引地”,盐商各自垄断独占销售地点,行销食盐。在这种体制下,商人要取得经营食盐的资格,必须有“引窝”,“引窝”就是盐商取得盐引的凭证。在清早期,拥有“引窝”的盐业“窝商”(纲商)和凭“引窝”来运销食盐的商人
4、是一致的。此时窝商即运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盐商因各种原因无力经营或者被禁止经营,盐政部门必须将其革退,另招新商。新旧盐商交接的过程,其处理办法据记载为:“引窝者,商人初认某处引地,所费不觉,子孙承为世业。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其价之多寡,以地之畅滞为衡。各省引商皆然。3可见,新商要承接旧商,必须向旧商交纳窝价,由此“引窝”成为一种有价商品,可以买卖或租赁。因此,到了康熙九年,己经出现了“窝商”和“运商”的区别窝商”是“引窝”的占有者,而“运商”是租买“引窝”从事食盐运输和贩卖的经营者。但是,“窝商”把其从国家手中购买来的盐业垄断经营权租赁给其他商人,自己退出盐货的
5、直接流通过程,成为寄生性商人,而后来租赁的盐商不仅要向国家交纳盐税,承担官僚机构的各种税费,还要向“窝商”交纳租金,导致盐业成本进一步增加。因此可以说,从事租赁的“窝商”是清代盐业流通过程中的毒瘤。盐商领引之后,持之至广公垣”向灶户买盐。所谓“公垣”是顺治十七年在各盐场设立的支盐场所。“凡灶户煎盐,均令堆储垣中,与商交易。如藏私室及垣外者,即以私盐论。商人引赴场亦在垣中买筑,场官验明放行。倘有私贩夹带等弊,该场官役,一并重处。4即盐户们须在公垣贮盐,并与盐商交易,有盐务官吏管理监督,并对违反者处以重罚。而食盐生产者即灶户由于必须卖给有特许权的盐商,在收购价格上没有什么竞争,他们只能听任盐商以其
6、所制定的超低的垄断价格收购。清政府按行政区划,以产盐所在省为主兼及相邻省区来规定食盐销区。引地即销售口岸,各个销售地区都被划分给专门的盐商,销量多少、销往何处均有严格的规定。如需变动,地方主管盐务的部门在报请朝廷批准后方可实行。盐商支取食盐后,将其运往销售地区,在运盐过程中要经过不少关口,由盐务官吏稽查。二、“引岸制”与食盐流通不畅之弊清政府食盐“引岸制”是政府监督控制下的食盐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制度。清政府经过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继承了明代的盐政,采取了国家的垄断占有权与垄断经营权相分离的政策,国家放弃盐业的直接经营权,不再独占食盐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而是引进商人从事运输和销售,赋予其垄
7、断地位,再通过控制在册大盐商保持着对盐业生产和流通的监督和指导。这一体制导致以下几个后果。1.盐商和政府相互依存谋取巨大利益“引岸制”使得盐商基本垄断了全国的食盐销售(他们通过压低买价、抬高卖价,从而获取暴利),成就了当时富甲天下的晋商和徽商。特别是在康、雍、乾时期,山西、陕西和安徽盐商都凭此垄断地位获取了大量的财富。据永宪录记载,乾隆初年业盐长芦的西商王太来“家产现银一千七百万有奇,他物称是工这样的晋、陕巨商当时大约不下16家。5道光时李澄的淮醒备要亦记载:“闻父老言,数十年前,淮商资本之充实者,以千万计,其次亦以数百万计工6这也成为清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清代的盐课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
8、位,分场课、引课、杂项三大类。场课是对食盐生产者的课税,引课是对食盐销售者的课税,杂项则是各种名目的杂款累积,是一种附加税。杂项是官府以各种名义征收的费用,一般不计入国家的正式税收。在清王朝统治初期,盐课收入就已成为军费的重要来源。有记载称:“皇朝受命,戎衣初定。滇黔闽粤,未尽削平,所需兵饷,半资盐课”。7清嘉庆皇帝谈到盐斤加价时说:“朕思盐斤一项,虽亦出之于民,而与加赋稍异,盖所加无多,计每口食盐之费,岁只仅二分,于闾阎生计不致大碍”。8清代前期,盐课岁入仅次于田赋收入,盐斤因公加价实行后,收入顿增。清史稿记载:“加价之法兴,于是盐税所入与田赋国税相埒。92.加大了食盐成本,导致盐价高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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