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报效与淮盐疲敝关系初探——以淮北盐法改革前为参考时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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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侬询就与淮盐辘关系初探一以淮:(盛S三g讷舞B控淮盐向为国家的重要税源。淮盐税收由产盐人所交的灶(场)税、盐商买取“盐窝”(即食盐专卖权)时一次性所交的“窝费”、贩销淮盐时所交的商税和其它杂项费用等构成。但自清顺治朝起,盐商又兴用白银向朝廷、官府报效以示感恩。有意味的是,淮盐商人(下称“淮商”)的这种报效伴随着康乾盛世而勃兴,却又随着淮盐疲敝渐至偃息。本文试图探讨清代港商的报效与淮盐走向疲敝存在的某种关联。一、报效的肇启、发展及异化清代从顺治朝起,出现了一个其他朝代未曾明显有过的“权利”交换现象,一方是皇家,一方是盐商,即盐商向皇家贡奉盐税外的银两,称为报效,换取及巩固所得的食盐贩销权。有史
2、料载,顺治二年(1645)淮商汪文德拿出家财30万两银献于清豫亲王多铎,以换取其“下令勿杀百姓”。此可作为淮商报效首举,而此举是为祈求清军对百姓“刀下留人”,且捐献人汪文德不接受豫亲王授官之约,实乃真正的天下善举。延至康熙朝及其后,淮商向清廷报效渐成一种风气,其名目主要有5种,即军需报效、水利报效、备公报效、赈济报效、杂项报效。康熙十年(1671)六月,因淮扬水灾,淮商报效白银22670两;2康熙十三、十四年间,淮商30多人捐资助清军平定三藩之乱;康熙十七年,淮商陈光祖再次报效平三藩军饷13.5万两银;康熙十八年七月,因扬州旱灾,淮商报效白银3.3万两;康熙末年,淮商又捐瓜州水利工程白银24万
3、两。3乾隆朝淮商报效了33次,共2876.55万两银,占全国盐商当朝报效总额3866万两的74.4%。嘉庆时期淮商报效了10次,其报效银两也占当朝全部报效总额2663万两的大头。4据中国盐业史统计,清代全国盐商报效白银总额达8100余万两之巨,其中以淮商报效最多,每次报效100万两银以上者27次,200万两银以上者11次,加上数次相对小数目报效,总计达5400万两银,占全国盐商报效总额的66.7%,也印证了淮商资本最为雄厚。5765清代淮商的报效主要集中在康雍乾嘉四朝。康熙帝和乾隆帝祖孙二人各6次南巡,港商都有较大数额的报效。除现银报效外,还有难以用数字统计的实物奉献。为接驾、侍奉皇帝南巡,淮
4、商修葺高旻、天宁、金山、焦山等行宫,筑桥铺路,兴修园亭,排演大戏,置办贡物,进奉御宴,兴建接驾彩亭、牌坊、天棚,出钱雇佣百姓沿途跪迎拜送等,费用不可费计。淮商除了直接向皇室、国库报效银两及承办康乾二帝南巡费用,还包下了各盐政衙门的公费。雍正朝曾有盐政衙门接受淮商“埋单”,一年竟达4.2万余两之多。淮商出资于盐官个人每年“应得余银”“规礼”亦不在少数,康熙朝曹寅、李煦二位巡盐御史每年都有五六十万两羡银收入。康熙时期的全唐诗编纂刊刻,乾隆时期的四库全书修编印刷和北京故宫博物院镇院之宝“大禹治水”玉雕雕琢等,淮商都有报效。乾隆五十九年(1794),乾隆曾对两淮盐政索费于商、奢侈消费的现象怒斥道:“该
5、盐政一切用度皆取给于商人,以一年计算,竟有四万三千余两之多(皇宫)每年膳房所用,通计仅止三万余两,以膳玉食万方,其进奉之数不过如是!6淮商的许多报效,就其正面性看也有其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资助了官府财政支出项目。特别是军需报效、水利报效、赈济报效,护国、惠民作用还是客观存在的,有益于政权稳固、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经济负担。但因报效缺乏法制基础,淮商的报效行为从康熙朝时就出现了异化的征象。多数情况下,淮商的报效是一次性现银交付,康雍两朝、乾隆三年(1738)至十二年(1747)中的6次大额度的报效,均是如此。5766但实际上在康熙朝就己经有了先承担报效数额,再以一时
6、盐款未回笼为由向官府借支官银返报于官府,承诺分年补缴本息的先例。康熙四十二年(1703),朝廷借出帑银100万两,纾解淮商报效后盐本之困。7康熙五十五年(1716),康熙帝南巡必经之地的瓜洲花园息浪庵被海潮冲刷,淮商以5年还清本息为条件,分两次从淮盐业务主管机关盐运司金库借出24万两作为报效银上缴户部,由其安排维修8官帑利息比市面商贷月息较低,一般盐商均想获得之,故有康熙四十四年(1705)第五次南巡至天津时,当地盐商跪求皇帝仿照淮商借帑银百万两业盐之法,开恩借支国帑以济盐本之不足。而康熙帝予以否决:“去年(天津)众商已借过几十万了,两淮盐课多,且商人殷实体面,也止借一百万。你长芦(天津境盐场
7、)盐课(税)少,且商人零星,借这几十万,俟完过再借吧。”8乾隆朝也有几大笔报效如此操作,借帑报效成为常态。乾隆五十年(1785),淮盐总商江春等恭贺乾隆帝登基50年,向皇帝报效100万两银。乾隆帝令将其中40万两由江春等淮商“借帑”回去业盐,付息于皇家。乾隆五十三年(1788)的军需报效分6年缴清,同年赈济报效分5年缴清,五十七年的军需报效分5年缴清,六十年军需报效分9年缴清,均属盐商先将银子报效上去再以皇帑名目借支下来,后再还本付息。如此频繁借支官银充为报效,淮商积欠清政府盐税银数额十分巨大。道光十五年(1835),两江总督陶谕上奏说:“臣查帑本一款,自乾隆年间至道光六年,历次在京各衙门及外
8、发息本共七百八十余万两,每年应完息银七十八万两。此项本银,早罄于前人,而代偿利息于此日,系属无本之息,实无着落,不得已摊于通纲带完,俾无着仍归于有着。然课额究已增重,运销之滞,亦未必不因乎此。”9这种由报效演变出来的“借帑”是畸形的极不合理的借贷活动,对淮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淮商的盐本必定要枯竭,这是他们的不祥之兆。二、官与商的“微笑”角力清廷出于皇家自身利益考虑,授淮商以食盐垄断经营权;淮商亦从自身利益出发,除依规缴纳盐税,又从经营利润中拿出不小一块,向朝廷官府报效,以进一步巩固这种垄断经营权。淮商在盐的运销上,与官府都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这种分割淮盐税收的目标取向明显存在此长彼消、此消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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