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食盐运销的成本、利润及相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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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ta演肖的邮、糊飒联I碱清代的食盐运销有官督商销、官运官销、官运商销等多种运销体制,在诸种运销体制中,官督商销是食盐运销的主要形式。官督商销沿袭前代的专商引岸制,设官分职、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运商是运销食盐、输纳课税的主体。本文探讨清代食盐运销的成本与利润,主要是就官督商销体系下的运商而言。由于两淮盐区的重要性以及资料的系统性,所以也以两淮盐区为主要考察对象,其他盐区作为参照。一、食盐运销成本的核算光绪两淮盐法志征榷门成本开篇言:“逐利者,商也;主持商利者,官也。”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可谓至为精要。商人运销食盐在于“计本图利”嘉庆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额勒布奏:为
2、遵旨覆奏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8036o以下档案资料未标注馆藏者均为该馆所藏。,而商人盈利之多寡,则受制于运销食盐过程中的成本构成以及售卖食盐的价格,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差额,构成利润的空间以及利润率的高低。在官督商销的食盐运销体系亦即食盐专卖体制下,与一般自主经营的商人不同,盐商是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卖商人,成本的核算以及售卖食盐价格的确定,不是单纯的商人行为和市场行为,会受到官方的强力干预,“商人运盐成本、输课纳帑,均赖各引地销盐价值”乾隆五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长芦盐政穆腾额奏:为确查商运亏折情形,恭恳圣恩调剂事o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23-053o0“倘
3、价值过昂,则买食为艰,闾阎原属未便;倘价值不敷,则成本有亏,商力亦宜体恤。盖以盐价之低昂,视乎成本之贵贱,以为准绳也。”乾隆五年正月二十五日两淮盐政三保奏:为遵旨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25o官方在核定成本和限制盐价时,必然会考虑到“民食”“商力”以及引盐的畅销和课税的完纳。换句话说,民食、商力、盐课是清廷和地方官员、盐政官员关注盐商成本和食盐价格的三个主要动因。民食、商力、盐课,三者密切关联,而成本的核定和盐价的限制又更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就清代各个盐销区的情况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盐价的限制,经历过自由售卖到限定盐价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在限定盐价之后,才有成本
4、的核算。清代划分长芦、山东、两淮等12个盐区,各个盐区的情况有比较大的差异,长芦、山东等盐区的盐商,采取“直销”的方式,从盐场采买食盐到在引地(引岸)设店销售,均由各纲商人独立运营。淮盐(淮南)的运销方式则与长芦、山东等盐区不同。淮商(运商)又称为“扬商”“大商”,相当于承包商和一级批发商,只负责运盐到岸,然后有其他盐商或水贩批发、销售。如从盐场运盐到汉口,就有运商(扬商)T岸商(汉商)一盐行一水贩的运销系统,也有另外的成本和盈利方式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史贻直奏:为钦奉上谕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2042o,不备述。以下所说的两淮“成本”以及“盐价”均是指淮南运商运盐到岸的成本
5、和盐价。就各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来看,康熙两淮盐法志没有“成本”的专门记载,乾隆、嘉庆、光绪三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均有“成本”专篇,但其有关“成本”的首条记载,均是雍正元年,似乎成本的核算和盐价的限定起始于雍正元年。但事实上,此前己经有盐价的限定和成本的约略核算。康熙三十年,首次限定汉口盐价这里说的“汉口盐价”以及文献和后面论述的“湖广盐价”“江西盐价”均是淮盐运抵汉口和南昌的“到岸”价。,即所谓“康熙三十年间,楚省盐价每包一钱”周庆云:盐法通志卷67转运十三盐价二两淮。康熙四十四年,苏州织造李煦也有奏折说明限制盐价的不合理李煦奏折,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8页。从康熙五十七年李煦的奏折中
6、,也可以知晓,在李煦上奏后,曾有上谕禁止限价,即:“康熙四十四年钦奉恩旨,盐价准随时销售,商民俱各称便。”盐价随行就市,确保了盐商的获利和盐课的输纳,李煦称之为“商人生意好,则国课输将甚易国课、商资,均有攸赖”康熙五十七年闰八月初九日苏州织造李煦奏:为物多则贱,物少则贵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38034。0也就是说,康熙后期,处于邛艮价”与“随时销售”的波动期。由于“随时销售”导致盐价的增高,雍正元年,裁革陋规,轻减盐商的运盐成本,重新定价:“价贱时,每包以一钱一分九厘为率,于价贵时,每包不得过一钱二分四厘。”这是在核定成本时,首次明确地出现“价贱”与“价贵”两种定价模式,并为
7、后来的成本定价所沿袭。雍正二年,因为“海潮淹没,灶煎不继,盐少价贵,成本倍增”,汉口盐价也因此而涨,户部议令:“商、民公平买卖,随时销售,不得禁定盐价以亏商,亦不得高抬时价以病民”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课入四成本上。实际上改变了“限价”的初衷,致使湖广地区盐价不断增高。对此,湖北巡抚崔纪有描述:“楚省盐价自雍正二年以后商人藉口随时销售之谕旨,任意高抬,皆有案卷可稽,如雍正六年每包长至一钱八九分,雍正九年每包长至二钱一分,雍正十一年每包长至一钱七八分,雍正十二、十三两年盐价皆经陡长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崔纪奏:为据实陈明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39o盐价的陡长,均是雍正二年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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