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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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I-TM-2010-02R1下发日期:2014年9月22日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的管理,有效实施民航气象技术检查、安全检查和人员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由民航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航气象技术检查、安全检查和人员资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职责的履行。第四条民航局对检查员实施统一管理,民航局空管行业
2、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办)负责检查员聘任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培训、推荐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并根据规章安排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第五条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检查员按规定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检查员分为气象预报检查员、气象观测检查员、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检查员、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检查员、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检查员五个类别。第七条检查员的专业结构和数量应满足民航气象技术检查、安全检查和人员资质管理的需要,按照每个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的配置情况分别选拔气象预报检查员、气象观测检查员、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检
3、查员、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检查员、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检查员,一般按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5%选拔。第八条检查员由气象服务机构从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和气象业务管理人员中推荐,并在一线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0天。第九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的气象人员执照;(一)具有5年以上岗位工作经验;(三)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气象的标准和规定;(五)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六)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思维能力,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七)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第十条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规定实施执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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