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docx
《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AP-65III-TM-2010-02下发日期:2010年11月02日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检查员的聘任和管理2第三章检查员的权利与义务5第四章检查员的培训与考核7第五章检查的实施8第一节执照技能检查8第二节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8第六章附则9附件一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申请表10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的管理,保证航空情报人员执照管理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检查员权益,依据民用航空情
2、报工作规则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对航空情报检查工作的管理。检查员是由民航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航空情报执照技能检查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航空情报执照技能检查是指检查员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的航空情报执照技能考核、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是为了提高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运行水平,提出改进航空情报工作的建议措施,而对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运行程序、设施配备、航空情报人员等技
3、术情况进行的检查。针对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检查内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检查员参与。第三条民航局对检查员实施统一管理,委任检查员并对检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员聘任与管理的具体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依据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安排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第四条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初审。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推荐、考核、培训。第五条检查员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航空情报检查工作。第二章检查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
4、列条件:(一)持有注册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员(以下简称情报员)执昭.八、9(二)有5年以上的民用航空情报实际工作岗位的经验;(三)近3年来未出现过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以上的事件;(四)掌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情报服务标准、程序、方法和建议措施;(五)工作细致、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六)航空情报服务水平较高,工作熟练,操作规范,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办法;(七)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航空情报英语水平;(八)完成了检查员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第七条检查员的申请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检查员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航空情报服
5、务机构提出申请,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按照比例要求提名推荐,填写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申请表(具体见附件一),报所在地的地区空管局。提名推荐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本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情报员人数的4%,情报员人数不足25人的,推荐1人;(二)地区空管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人技能水平进行考核。根据本地区情报员人数、申请人考核情况和地点分布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民航局空管局,并抄送给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地区情报员人数的3%,(三)民航局空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聘任条件的,应当组织聘任前业务培训并考核;(四)对于符合条件,考核合格的,由民航局空管局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五)民航局
6、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拟聘任人员所属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后,提出聘任的意见,报民航局批准。第八条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申请检查员的,应当向民航局空管局提出申请。民航局空管局航空情报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申请检查员的,应当向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第九条民航局向聘任的检查员颁发证书或者证件。第十条检查员实行总量控制、按比例选拔和择优聘任的原则,从航空情报服务一线业务骨干、航空情报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选拔聘任。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有1名检查员。第十一条检查员每届聘任期为4年。检查员每届聘任期满前2个
7、月由民航局空管局组织完成下一届检查员的续聘和选聘的推荐、初审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应当优先续聘,民航局空管局可以视情况免除拟续聘检查员的聘任前业务培训和考核。民航局空管局应当在每届检查员聘期结束前,提前制定检查员续聘、选聘和培训计划并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检查员跨地区调动工作的,接收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情况通报地区空管局和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本地区检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第十三条检查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检查员本人申请终止聘任;(二)检查员所持情报员执照失效或者注册无效;(三)检查员调离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 情报 检查员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