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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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TM-2010-03批准日期:2010年11月24日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结合通信导航监视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实施和管理。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地区
2、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第四条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第五条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第二章岗位培训第六条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被培训者具备在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第七条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和附加培训,其中岗前培训是申请电信人员执照的必要条件。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等。第八条岗位培训记录及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电信人员培训档案。第一节岗前培训第九条岗前培训是使被培训者具备在通信导航监视岗位独立工作的能力,并获
3、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0小时,可以根据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增加。第十条岗前培训的内容除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第三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要求一致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航空安全教育和岗位职业道德规范;(二)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三)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等;(四)信息通报程序;(五)附属设备的使用;(六)安全用电知识;(七)消防知识;(八)其它必要的知识和注意事项。第十一条岗前培训中理论知识培训应当在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进行。第十二条被培训者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执照考试。第二节熟练培训第十三条熟练培训是指电信人员连续脱离其执照
4、载明的岗位,恢复相应岗位工作前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脱离该岗位六个月以下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决定免于岗位熟练培训,但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规则、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二)连续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进行不少于一周的熟练培训。第十四条熟练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参照岗前培训有关内容执行,着重针对技能恢复的培训。第十五条熟练培训一般由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进行。第三节复习培训第十六条复习培训是使电信人员熟练掌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扩展知识和提高技能所进行的培训。第十七条电信人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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