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册.docx
《民法总则第一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总则第一册.docx(4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第一条(法源)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者。【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一条理由谓凡关于民事,应先依法律所规定,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则依法理判断之。法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例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法律中必规定其先后关系者,以凡属民事,审判官不得借口于法律无明文,将法律关系之争议,拒绝不为判断,故设本条以为补充民法之助。【判例要旨】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十七年上字第六一三号)付款人于承兑后应负付款之责,固为票据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所明定,然如执票人不能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依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仍不得
2、请求付款,纵令该地方有此项与成文法相抵触之习惯,亦不能认为有法之效力。(二十一年上字第二。三七号)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方依习惯,承租人未得出租人承诺,将租赁物全部转租于他人者,出租人得终止契约,法律既有明文规定,当事人自无主张应依相反习惯之余地。(二十一年上字第三二五三号)依民法第一条前段之规定,习惯固仅就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有补充之效力,惟法律于其有规定之事项明定另有习惯时,不适用其规定者,此项习惯即因法律之特别规定,而有优先之效力。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既明定前项规定,如商业上另有习惯者不适用之,则商业上得将利息滚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习惯,自应优先于同条第一项之规定而适用之,不容再执民法第一条前段
3、所定之一般原则,以排斥其适用。(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九四八号)被上诉人因票载付款人拒绝承兑,业经请求当地商会作成拒绝证书,按照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原得对于发票之上诉人行使追索权,纵令该处商场有与此项成文法相反之习惯,亦不能认为有法之效力。(二十八年上字第五五九号)民法第九百十五条第一项但书所称之习惯,固有优先于成文法之效力,惟此系指限制典权人将典物转典或出租于他人之习惯而言,并不包含转典得不以书面为之之习惯在内,转典为不动产物权之设定,依民法第七百六十条之规定,应以书面为之,纵有相反之习惯,亦无法之效力。(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七八号)债权人所得请求之迟息利息,如无高于法定利率之约定利率,依民法第二
4、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只能依法定利率计算,纵令该地方另有一种习惯上所认之利率,但除当事人有以此项习惯,为其法律行为内容之意思者,其利率即为约定利率外,依民法第一条之规定,仍不得反于法律之规定,以此为计算迟延利息之标准。(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七七号)原判决虽谓依习惯出卖典当在外之产业,应邀同典权人到场签押,方能发生所有权移转之效力,然民法第一条所谓法律所未规定者,系指法律无明文规定,且依现存之法条解释,仍不能知其法意之所在者而言,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他人,在法律上并无必须典权人到场签押之限制,其让与行为苟已具备民法第七百六十条之方式,及其他法定要件即属有效,是原判决所称之习惯,显与法律之规定抵
5、触,不能认为有法律之效力。(二十九年上字第二。号)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条定有明文,依民法第一条之规定,虽有得由双方父母于其年幼时为之订定婚约之习惯,亦无法之效力。(二十九年上字第六一八号)不动产物权之移转或设定,应以书面为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条设有明文规定,纵令当地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确有交付老契以代订立书面之习惯,依民法第一条之规定,亦无适用之余地。(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一三号)上诉人所主张该地习惯订立文契无须证人签名一节,不知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两愿离婚之书面应有证人二人以上之签名,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条所明定,该条又未定有先从习惯之特则,纵使该地确有此
6、项习惯,亦无适用之余地。(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五五四号)民法第七百六十条明定不动产物权之移转或设定,应以书面为之,上诉人自诉某甲转卖讼争地时,并未另立契据,原审认为不生物权移转之效力,于法自无不合,兹上诉人称临然地方习惯,原业主或利害关系人或继承人等,由买受人赎回出卖产业时,果双方意思一致者,则将原立契照返还于出卖之一方为已足,并不以另立契据为必要等情,纵令所称属实,亦不能反于法律明文,认此项习惯为有法之效力。(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六六五号)未定给付期之议单买卖,买方至比期(每月十五及月底)不交款,卖方得通知买方取销议单,纵为临川县之商业习惯,但与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不无抵触,除当事人于订约时有作
7、为契约内容之意思者,应依其习惯外,自无民法第一条所称习惯之效力。(三十二年上字第七九六号)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约,出租人收回自耕时得终止之,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定有明文,自不得以地方有利于承租人之习惯,而排斥其适用。(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三九号)习惯仅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有补充之效力,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权利之行使,除由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明定。纵如原判决所称该地习惯,尝产值理,有代表公同共有人全体处分尝产之权,苟非当事人有以此为其契约内容之意思,得认其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契约已另有规定,在民法施行以后殊无适用之余地。
8、原判决仅以该地有此习惯,即认被上诉人之买受为有效,其法律上之见解实有违误。(三十七年上字第六八。九号)台湾关于祭祀公业之制度,虽有历来不问是否具备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之法定要件,均得视为法人之习惯,然此种习惯自台湾光复民法施行后,其适用应受民法第一条规定之限制,仅就法律所未规定者有补充之效力,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不得成立,在民法施行前,亦须具有财团及以公益为目的社团之性质而有独立之财产者,始得视为法人,民法第二十五条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六条第一项既设有明文规定,自无适用与此相反之习惯,认其祭祀公业为法人之余地。(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六四号)凡使族众增加负担之决议,如非其族规或习惯有明确之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总则 一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