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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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取1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有一、司法鉴定时效问题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三、分清鉴定机构和法院责任,不可混淆二者的权限四、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其它专业方面的问题五、鉴定委托与鉴定收费问题六、委托及鉴定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轻则导致墙体开裂,影响居住体验。重则会导致楼房倒塌,引发伤害事故。因此,在事故发生以后,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显得很有必要,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一、司法鉴定时效问题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工程质量有部分是随着时间而变化
2、的,也就是说现状评判不合格不能代表当时施工时不合格,因此有时无法去推断工程施工时的质量情况。权宜之计是,根据保修期进行判定,即若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的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就可以按照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判定,而不用考虑时间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目前我国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约定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约定正常使用年限;若没有约定,则根据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的规定。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检验批的抽样验收,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做出整体评定结论;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无法对施工过程进行鉴定。受检验批抽样比
3、例和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事后无法进行复查。因此鉴定时,应让委托方明确鉴定事项,针对检测手段不能达到的检测项目事先告知委托方。鉴定意见的形式应为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当需要对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时,应慎重。判定不合格比判定合格要简单的多。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的验收采用抽样方案,合格率控制在一定概率范围内。因此即使验收合格的工程也可能存在不符合规范的部位和项目。局部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当事人(作为单独一户)提出的鉴定内容就可能不符合规范要求,但是不能据此说整个工程不合格。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项问题不符合标准要求。三、分清鉴定机构和法院责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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