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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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委发(2018)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建设新
2、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作为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规范全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为全省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保障。二、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确定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主体,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实施。三、实施范围(一)应当实施耕作层土
3、壤剥离再利用范围1.非农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2 .临时占用耕地的;3 .其他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级3等以上优质耕地的;4 .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县级人民政府可要求参照执行。(二)可以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范围1.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5 .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的;6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7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8 .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9 .其他不适合剥离的耕地。有以上不适合耕作层土壤剥离情形之一或者其它应当实施但可以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
4、村等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四、实施步骤(一)科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为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科学合理推进,每年3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定等成果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再利用区域和堆放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再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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