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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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P-21-AA-2015-33R1下发日期:2015年8月18日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撤销14 .背景15 .飞行试验人员的职责16 .飞行试验人员的初始培训和资格27 .初始的飞行培训47.1 飞行试验人员的复训47247.3 保持资格57.4 驾驶舱通行证(PaSS)57.5 五年飞行培训计划57.6 未满足培训要求68 .执行机型管理的试飞员资格和数量要求68.1 生产监督78.2 试验机型别资格78.3 熟悉新型号的飞行时间88.4 型号合格证(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试验
2、过程中的飞行员等级资格确定88.5 初始型别等级89 .技能和知识99.1 飞行试验资格确定910 .飞行试验计划1010.1 型号检查核准书(TIA)1010.2 授权函(LOA)1010.3 并行试验1110.4 飞行设备1110.5 配重要求1210.6 局方飞行试验1310.7 非审定/研制飞行试验1310.8 飞行员关系1311 .飞行试验培训1412 .附则14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1 .目的本程序规定了中国民航飞行试验人员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局方试飞员、试飞工程师、试飞委任工程代表。建议工业方的试飞员、试飞工程师的培训复训
3、参照此程序相关要求执行。3 .撤销本管理程序取代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APARJ2104)o4 .背景2008年2月150,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参考美国联邦航空局指令AircraftCertificationServiceFAAFlightTestResponsibilities,Procedures,andTraining(Order8110.41A)发布了专用于ARJ2170。飞机的管理程序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AP-ARJ21-04),对中国民航飞行试验队伍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和培训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并在ARJ21700
4、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进行了应用。因此,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决定重新颁发该管理程序,使其能够应用于所有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中。5 .飞行试验人员的职责飞行试验人员在航空产品型号审定、持续运行和委任管理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审查和批准申请人的型号审定计划和飞行试验计划、进行新的或改装飞机的飞行试验、评估获得的工程数据以确定与适用审定规章的符合性,并记录批准的数据和相关的判定。这些试验一般包括飞机性能、飞行特性、系统综合以及应该予以考虑的人为因素设计问题的评估。在持续安全运行方面,除了参与航空器审定系统评审大纲(ACSEP)活动外,飞行试验人员还评估使用困难报告和
5、生产厂家的服务通报,在适航指令编制过程中进行工程飞行试验和飞行操作的评估。飞行试验人员还负责指导委任工程代表(DER)、委任单位代表、生产飞行试验和其它各种与飞行试验相关的任务。6 .飞行试验人员的初始培训和资格每名新雇佣的试飞员或试飞工程师(工作少于两年的CAAC雇员)应通过结合在职培训成功完成正式的初始飞行试验培训程序。a.每一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应该在进入适航审定系统后的6个月之内完成适航基础知识培训。b.在从事飞行试验任务的第一年中,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必须成功地完成初始的正式试飞员/试飞工程师课程(例如,FAA的编号为#28083的培训课程)或者局方认可的其他课程。如果没有完成这一课程,
6、就不能从事飞行试验工作。c.机组资源管理(CRM)培训(例如,FAA的编号为#12062的培训课程)。d.在雇佣的头二年,每一试飞员或试飞工程师还应该完成下列培训:(1)核心工作技能培训(2)CCAR21部培训(3)委任代表管理培训e.参加飞行试验之前,局方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身体要求:试飞人员的身体状况应与其执行的飞行任务相符合。局方人员在参加飞行试验前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a)所有试飞员应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b)所有试飞工程师应取得有效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参照CCAR-
7、67FS规定,不低于H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C)其它涉及飞行安全的人员应取得有效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参照CCAR-67FS规定,不低于II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d)对试飞工程师和其它涉及飞行安全人员的体检,应由民航局指定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体检鉴定合格结论的有效期限参照所适用医学标准对应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执行。(2)生理培训;当CAAC认为某一机型的高度环境控制和氧气系统不成熟时,在10,000英尺以上(在这一高度通常使用氧气设备)进行飞行试验的人员,或在25,000英尺以上高度的增压飞机上进行飞行的人员必须在进行飞行试验之前完成初始的生理培训课程(包括低压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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