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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制改革下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探究目录一、绪论2(一)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三)课题研究方法3(四)课题研究内容4二、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4(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和特征4(二)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运行状况4三、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现存的问题分析6(一)审核问询机制缺乏独立性6(二)中介机构监管不完善7(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7(四)惩罚机制不健全8(五)退市制度不完善9四、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与借鉴9(一)分析国外己成熟的制度9(二)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借鉴10五、完善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11(一)完善审核问
2、询机制H(二)完善中介机构责任12(三)建立多层次监管模式。12(四)完善信息披露惩罚机制12(五)健全退市机制13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结论(一)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我国的证券市场先后实行了审批制和核准制,并且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护,但是资本市场的发展迅速,与现行的制度也越来越不匹配,所以针对这种现象,提出了注册制。2018年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出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岬!未随引用孔。随后错误!未定义书签。2019年6月,科创板在上交所正式开板交易。2020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法律规定了公
3、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要求。新法律的确定,标志着注册制即将在我国全面推行。至2021年4月1日,上交所科创板注册生效并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共292家。作为注册制的核心,当前我国对注册制信息披露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在资本市场实行试点工作时被发现还存在诸多缺陷。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根本依据,如果企业为了成功发行而虚假披露,那么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和整个资本市场的混乱发展,所以准确找到现行制度的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意义。基于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分析,国外已成熟的制度并不能原封不动拿到我国资本市场实行,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完善我国的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需要结合实际证券
4、市场的经济环境,结合国情,对特殊性市场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建议。在科创板试行新制度的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完善不足之处。(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自注册制试点推行以来,中国许多学者已经在研究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和阻碍,并发表了相关成果。封文丽、韩佳颖(2019)指出,由于科创板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严格,既要披露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也要针对审核标准做出严格要求,同时还要有相应部门监管披露责任主体。并且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便于理解;完善中介机构的审查监督体系;建立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加大违规成本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形成更加有效的信息披露体系。梁伟亮(2019
5、)指出,信息披露制度是注册制核心,为破解科创板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企业成功融资和投资者保障之间的公平发展,要在保证金融市场高效、公平的基础上确立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加强合格投资者管理,以此来来推动科创板市场的发展。李萍、张会荣(2020)指出,注册制的试点实施对我国资本市场有很大的推动意义,就信息披露制度而言,我国科创板IPO注册制和主板核准制有很大差异,明显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更胜一筹,但仍需在法律法规、披露监管、披露质量、披露配套措施等方面完善。王国亮(2021)指出,科创板对我国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提出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内容、中介机构独立性、法律法规体系和市场配套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6、,并逐一作出解释。信息披露制度起源英国,被美国引进之后,随着美国经济市场的发展逐渐成熟。美国的注册制重点在于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加强对重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监管,保证信息真实有效之后,还要要求资料便于阅读、简明易懂。当然,不仅要保证企业成功上市的速度还要配合高效率的监管体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负责。注册制下企业能否成长主要看投资人对它的接受程度,为保证投资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的稳定,在企业上市发行以及之后融资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多个部门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由SEC负责全国市场监督,形成多层次、高效率的监管体系。(三)课题研究方法通过使用文献分析法,对相关论文、著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归纳整理
7、分析,对所要研究问题的背景、发展进程和关键要素清晰明了。并且结合研究方向对问题从而进行具有逻辑性的探讨并形成观点。再用案例分析法,真实客观的案例,在根据制度的发展现状反映出现行研究理论的不适应性,结合具体案例,对我国注册制推行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且结合国情做出具体建议。利用对比分析法,本文对比主板与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分析了科创板的进步。(四)课题研究内容本文对注册制改革下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探究,阐述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根据中央下达的文件,我国未来的资本市场招全面实行注册制,信息披露作为核心部分应该发挥出它的巨大作用。然而推行不过几年时间,这一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8、本文有五部分,分别是问题的提出背景、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我国发展现存问题、国外发展现状及经验借鉴、制度完善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为以后的发展做出贡献。二、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和特征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上市前、后的信息披露,是为保障投资者利益而产生的,是上市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变化,并全面公开,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制度。所以也被称作公示制度或公开披露制度。信息质量有两个基本特征:可靠性、相关性。可靠性把真实、有效的信息提供给使用者,让投资者了解到反映的真实情况;相关性是信息使用者通过对不同时间发生的时间进行评估预测,影
9、响最终决策。总之,要想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就必须具备可靠性与相关性这两点内容。(二)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运行状况2015年4月20日,在证券法修正案草案中,首次明确指出注册制改革。2019年6月,科创板正式开板交易。如表所示:表2.1上市公同数年份上交所深交所2013953153620149951618201510811746201611821870201713962089201814502134201915722205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年是注册制变革的一年,注册制对企业上市的要求相比审核制更加宽松,而我国政府多次讨论注册制的推行,不少企业紧跟政策风口,所以上交所上市企业是
10、增速明显加快。注册制加快了上市企业融资的步伐。发行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重点部分,决定企业能否成功上市发行的关键,也是研究注册制是否有效的第一个要点。为保证科创板注册制能实现良好运行,科创板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审核的标准和重点提出了更细化和明确的要求:1 .信息披露审核标准更新新制度的进入伴随法律法规的辅助才能更好推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条款对科创板信息披露的审核增加了补充内容。上交所主板的审核是:保证披露文件有事实依据作为评判标准,撰写文件要按照格式,以事实为依据,完整陈述、不得造假、诱导投资人。科创板根据我国本土的发展,补充之后的审核标准:从披露文件的角度分析,保证文件内容
11、不能有大的变动,注重一致性,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企业前期或之后的数据不真实。从投资者角度,新标准对披露信息做出语言简明、便于阅读、能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投资人的利益。审核标准的转变,对披露文件的把关设置了层级标准。证交所对企业披露的信息提出“新三性”的补充条款,新加条款既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作出约束,又刺激中介机构发挥作用,减少信息披露不合规的行为。2 .强化重点信息披露主要立足于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的科创板,其中上市的企业大多处于发展初期状态,未来是否能发展还要看行业的性质,因为信息披露内容的重要性,所以具有对专业性有所要求。因此,科创板强调了经营风险与行业信息O
12、科技创新行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更新速度更快,随时面临研发的失败,一般的投资者对这类行业的发展无法及时作出准确判断,面对的风险就更高,所以上市规则增加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披露技术优势、科研特色、资金配比,是针对性的投资保护。对于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法律规定,其原因应该重点披露,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亏损成因及项目发展现状,在未来企业仍不能盈利时,及时抽身,既减少亏损的风险,有加快注册制下证券市场的更新换代。3 .信息披露责任具体化合理分配各参与机构的责任,为参与机构找到定位,为各部分精细分工,可以推动市场的高效运行。科创板对信息披露审核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补充。与主板相比,科创板的责任主体都有增加。一
13、方面,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增加,让更多机构参与进来,为了自身的发展,机构要避免违法,所以使披露资料更加可靠,同时也强化了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增加“控股股东”为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内部加入更多的要素,这些要素相互制约,在保证企业自身平衡的同时,减少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扩大责任范围,更多责任主体在一套体系下运行,增强了制约力度,在相互监督的过程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三、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现存的问题分析(一)审核问询机制缺乏独立性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没有明确的定义,交易所是作为具有自律性质的管理组织,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发挥着审核问询的作用。但是注册制的推行,也为交易所的
14、法律地位做出新的规定,在注册制下,交易所揩获得实质的审核权,权力进一步扩大,权力的分流遏制了证监会一方独大的现象。审核权的更替并没有让交易所真正独立,我国法律仍有规定,证监会仍旧有权监督上交所的上市审核工作,有权对科创板的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交易所无法完整地落实审核问询权,所实行的决策依旧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依然缺乏独立性。交易所的权力随信息披露审核权的变化而扩大,证券交易所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身份系于一身,在具有实质审核权时,若要追求商业利益,则很容易出现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因此权利标准化,形成一套格式化的审核问询机制也是重中之重。(二)中介机构监管不完善我国注册制以政府监管作
15、为监管核心,证监会的绝对监管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中介机构审核公司上市前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标准通过后,上市公司才能向证监会和投资者公示材料,随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而中介机构要发挥审核作用,必须对这些资料充分了解,对资料的完整程度、真实性做出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发现公司披露信息的问题,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是,真实的情况却是中介机构在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放弃监管职能,利用自身优势与上市公司达成利益共识,帮助发行人审核通过虚假材料,蒙骗投资者以达到自身的逐利行为。中介机构的本末倒置,制约了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在全面注册制推行的过程中,行政法规方面并没有对中介机构的惩罚做出具体规定,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不能对违法的中介机构及时作出处罚。没有对违法行为规定具体惩罚措施,一定意义上默许了违法行为的产生,为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注册制减低企业上市门槛来增加融资机会,而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的核心部分,应该对其进行严格高效的监管。1 .监管权分配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权集中掌控在证监会,并且有一票否决权,可以否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结果,最终决定上市公司是否上市。证监会全程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证监会进行实质审核后,提出最终意见,而影响企业上市结果。一旦参与人员有徇私舞弊的倾向,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息披